砍头息和诈骗当然没有必然的联系◣。
只要当事人知情并同意,或者并没有基于此处分财产︻的,都不能成立诈骗罪。
那么作为一种“民间借贷”的“套路贷”是否就因此□ 合法了呢?
答案仍然是:不合法。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通知”也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约定了“砍头息”的,合同中约ξ定借款金额的条款不合法。
并且法律对此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准:在实际偿还借款的过程♀中,不需要偿还砍头息的部分,也不需就这一部分计算利息。
除了“砍头息”的约定,比如出借人有意进行夸大宣▓传和虚假包装,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和误判,导致自身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即使不能成立诈骗罪,也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将可撤销;
双方㊣约定的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超过了“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规定的年化36%利率的,超出←部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中关于被害人给付的其他约定也很可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而可⊙撤销。
即使“套路贷”不成立诈骗,其作为一种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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